走向政治成熟
一个世纪前,德国从一个长期积弱的经济落后国家迅速崛起为一个欧洲经济大国,韦伯对此深感忧虑,因为他认为,“一个长期积弱的落后民族在经济上突然崛起必然隐含一个致命的内在危险,即它将加速暴露落后民族特有的‘政治不成熟’(political immatuarity),这种经济快速发展与政治难以成熟之间的强烈反差不但最终将使民族振兴的愿望付诸流水,甚至会造成灾难性的结局即民族本身的解体”。甘阳在论述韦伯的文章中指出,现代经济发展必然促成社会的高度分殊化,从而导致整个社会具有日益多元分散的社会离心力倾向,因此现代政治的基本任务即在于如何创造一种政治过程以使多元分散的社会利益仍能凝聚为民族整体的政治意志和政治向心力,不然的话,整个民族将出现只有社会离心力而无政治向心力、只有地方和集团利益而无民族利益的危险局面,其结果将是整个民族呈现分崩离析的状况。由此,落后民族经济崛起的背后所隐含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该民族的政治主导力量是否有足够的政治远见和政治意志去塑造一种新的政治机制,以适应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动。[1]
当下中国和百年前的德国政治处境在很大程度上有些类似,虽然在经济上崛起为继日本之后的全球第三大经济体,为举世所瞩目,但中国的现代化并未完成,尤其是中国社会的主流价值结构仍未定型,政治社会的急剧转型导致的价值流失以及道德秩序的崩溃和瓦解,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可能还将是一种常态。欧洲的文艺复兴时期产生的价值观念要经过近三百年的历史才在欧洲社会扎根,成为欧洲社会价值结构的主要骨架。中国的知识人如何担纲起中华民族文化在新的历史时期关于主流价值结构重建的历史责任,可能首要的理论任务是对“中国在进入下一世纪时必将面临的关键考验在于,古老的中华民族能否成熟为韦伯(Max Weber)所谓的现代‘政治民族’”这一问题的回答。[2]
在韦伯看来,德国不仅缺乏政治上的成熟,也缺乏文化上的成熟。韦伯所说的“政治上的成熟”主要有三个层面的意思,第一个层面是领导阶级要把民族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置于一己私利之上,或者把本阶层的利益等同于全民族的长远利益,有意识地把这个阶层改造为代表全民族的工具。第二个层面就是要有全民族的政治教育,以保证国民在追求个人幸福和自由的同时,都知道民族国家是自己生活的最终保证,从而积极投入到国家的政治生活。第三层就是价值认同和文化主体性问题,强调一个国家、特别是它的精英阶层,必须有意愿和能力,在最高价值的层面上为自己文明的存在辩护,说明它的正当性,保持和增强它的理想色彩,在种种并存的、相互竞争的价值世界中,阐明自己的“存在必然性”,在关键时刻,有勇气肯定自己的价值体系,并担当起捍卫自己文明的责任。[3]韦伯把对德国的经济和文化的思考放在“政治的概念”这一层面,强调的是德国民族国家对欧洲文化的主体性承担,即德国民族的文化主权问题,德国要成为欧洲文化乃至世界文明的领导者。韦伯指出,“民族国家绝非仅仅是一个单纯的上层建筑,绝非只是统治阶级的组织和‘虚构’;相反,民族国家立足于根深蒂固的心理基础。这种心理基础存在于最广大的国民中,包括经济上和政治上受压迫的阶层。只不过,在通常情况下这种政治本能乃沉淀在大众的无意识层次。但正因为如此,经济政治领导的特殊职能恰恰就是要成为民族政治意识的担纲者,事实上这是这些阶层存在的唯一政治理由。”[4]安德森就指出,“本照人类学的精神,我给民族(国家)一词作出如下定义:它是一种想象的政治共同体——天然是有限的,并且是有主权的(it is an imagined Political community-and imagined as both Inherently Limited and Sovereign)。”艺衡在新近出版的《文化主权与国家文化软实力》一书中指出,民族政治意识的养成需要文化主权的锻造。在这一场全球化时代新的文化价值秩序领导权的争夺中,如果我们不能从主权角度来思考中国文化的现代转型,不能以文化主权来构造中国文化的现代形态,恐怕我们中华文明的复兴就会落空。文化主权的提出关乎中华民族在全球化时代的文明命运[5]。艺衡这一从主权来思考文化转型,不仅切问了中国文化传统最核心的部分,同时也是对当前世界全球化背景下文明冲突与世界秩序重建的一个深具刺激的思想回应。
传统中国的“圣人之权”
那么,如何来理解中国的主权形态呢?首先要从中国的历史中寻找它的根由。教会主权和国王主权之间的斗争构成了欧洲民族国家体制形成的内在动力,而在中国,则是文化主权和君主主权之间的斗争构成了中华帝国体制形成的基本动力。虽然在欧洲的主权结构发展过程中,也有诉诸文化层面的文化主权,例如法国革命时期,基佐在反对卢梭的人民主权专政时就诉诸欧洲文化传统的理性概念,提出理性主权来抗衡人民主权,但是没有像在中国的主权结构上,有文化主权这么一条非常清晰的路径,型塑了传统中国的政治文化性格。
在欧洲历史中,英格兰曾出现一种新的主权学说,鉴于英国议会具有全能的法律地位,该学说发展为主权必须属于某个特定的团体,而且必须具有法律专制的特征,这就划分出了法律主权和政治主权。就法律命令或法律制度而言,法律上的主权者拥有最终的决定权,并被形容为法律工作者的主权者;政治上的主权者则是共同体中意志得到最终服从的那个组织,被形容为普通俗人的主权者。[6]在英国,法律上的主权因为由法律职业阶层来行使,因此诞生了一种法律家治下的普通法传统,对英国的这种法律家主权最经典的阐述体现于柯克在回答英国国王詹姆斯一世的一段话中。1608年,当詹姆斯一世试图基于法律是基于理性,认为他和法官一样具有这一理性的推理来为自己断案提供依据时,柯克断然拒绝了这一要求,并作出了下面这一段著名的法律家主权的论述。柯克指出,“确实上帝赋予陛下天纵神明,自然的伟大禀赋;但是陛下并没有研习过他所治下的英国的法律,而与陛下的臣民的生活、继承、动产或财产有关的案件的判决,不是依据自然理性,而是依据技艺理性和法律的判决。法律是一门艺术,要求长期的研究与经验,之后一个人才能了解它”。基于此,柯克引用了布莱克顿“国王不在任何人之下,但在上帝和法律之下”的说法。[7]
和英国主权学说类似,中国历史上的主权学说,也有一种类似英国法律上的主权的“圣人之权”,即文化上的主权。明儒吕坤(1536~1618)曾说:“天地间,唯理与势最尊。”依吕坤的解释:“理”意味着“圣人之权”,而“势”则指的是“帝王之权”。也就是说,支配传统中国社会两股最重要的力量是文化与政治的宰制权(主权),他们由儒生和统治者两大集团来行使。[8]“道统”和“治统”的划分,几乎是儒家知识分子之间的共识。董仲舒试图驯化日益强横的君主专制权力,为此构造了“屈民以伸君、屈君以伸天”的结构,前者是虚的,后者才是实的,因为,在儒家的论证中,天与民天然是亲和关系。为屈君,董将春秋大义视为汉朝政制的“根本法”,以此审查君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活动。其独尊儒术的提议,在很大程度上也正是为了使这样一个负有解释和执行根本法的儒生共同体成长发育起来。历史上所谓道统、学统、政统之争,都体现了儒生试图以文化主权限制皇帝君主主权的努力。清初大儒王夫之(1619~1692)也说:“天下所极重而不可窃者二:天子之位也,是谓治统;圣人之教也,是谓道统。”王夫之所说的“天子之位”和“圣人之教”当然是“帝王之权”与“圣人之权”权力运作的根源。王夫之进一步延伸了对“帝王之权”和“圣人之权”传承合法性的关切,这就形成了分属“文化”与“政治”两个领域的“道统”和“治统”的问题。[9]
与欧洲主权学说从主权合一走向主权分化不同的是,中国的主权学说是指向主权合一的,这也是中国大一统国家体制的主权基础。黄进兴指出,“治教合一”虽然是儒家长远以来的政治理想,但这个理想落实到制度结构上,却是分而为二,各由“统治者”和“士人阶层”所承担;宋代以降,“道统观”逐渐发展成形,更赋予“士人”义理的基础,倚之与政权抗衡。但在康熙皇帝的统理期间,由于“道统”和“治统”的结合,使得“治教合一”的象征意义和结构上(皇权)真正化而为一,致使士人失去批判政治权威的理论立足点。[10]在中国历史上,文化主权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欧洲国家教会主权对抗世俗王权的功能,只是由于中国文化主权缺乏欧洲教会主权的历史性制度基础,文化主权容易被君主主权所统制而丧失其立足点。所以,勘察文化主权与君主主权之间的分与合,我们就可以理解中国和欧洲国家形态迥异的历史演变机制。
文化主权的“内”与“外”
主权结构从根本上是由国家体制决定的,在某种程度上说,什么样的国家体制就存在什么样的主权结构。在古代,国家体制最根本的塑造力量就是战争。战争极大地推动了第二个公元千年期间的欧洲和春秋战国时代的中国的社会变迁。然而,由于这两个地区的国家权力和各类社会权力之间的耦合方式迥然不同,因此,由战争驱动的效率导向型发展在欧洲最终导致了工业资本主义、民族国家和代议制政府的形成,相似的历史进程在中国却以秦帝国的大一统和国家力量的一元独大而告终。[11]所以,我们需要考察传统中西不同的战争类型和国家体制的形成机制。面对8世纪的日耳曼部落结构如何在17世纪时发展成为一种统治、支配全世界的国家体制问题,维克多·李·伯克博士在托尼·斯巴比(Tony Spybey)和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关于军事力量在国家体制中的结构理论的基础上,解释了战争和欧洲文明及其国家体制的形成之间的内在关系。蒂利在他的《强制、资本和欧洲国家》一书中分析了从公元990年到公元1992年欧洲国家形成的历史机制,并指出在1000年以前,还没有“欧洲”这个概念。公元990年的欧洲领土上存在着好几千个国家,即或到了15世纪欧洲历史进入世界历史的前夜,欧洲还有500多个城邦国家,这种和中国完全不一样的国家生态决定了欧洲历史实际上比中国历史更为复杂。在第二个公元千年期间,欧洲战争的发展经历了封建世仇性战争、雇佣军战争和民族化战争三个主要阶段。早先的封建世仇性战争对疆域较大的国家有利,而盛行于1400年~1700年之间的雇佣军战争却为富有的城市─国家(城邦)带来了好处;最后,随着欧洲国家对国内兵源的依赖日益加深,军队专业化进程加速,民族主义思潮在欧洲的兴起,使得民族国家这一形式在欧洲扩展开来。[12]蒂利还指出,在欧洲国家历史上,出现过三种国家体系类型:中央贡赋型国家体系、分裂主权的国家体系和民族国家体系,最后通过30年战争,150多个国家一起签订了《威斯特伐利亚公约》,确立了欧洲以主权国家为基础的民族国家体系。
显然,这是和中国很不一样的历史经验。传统中国的政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