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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粹德国的经济组织
2009-12-2 23:39:00           作者: 综合
  纳粹自1933年1月30日在德国取得政权以来的所作所为,正是其观念与目的具体表现。纳粹德国的经济和社会结构虽然也带有偶然因素的痕迹,但在本质上正是纳粹所期望的、用以实行他们政治纲领的结构。不独如此,如果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获胜,则德国的经济和社会结构也将是纳粹改组各被占领国家时所要借鉴的政治蓝图。

一、纳粹的25点纲领

  国社党上台以来在德国实行的一切措施都是依据其政治政纲,即所谓的“25点纲领”进行的。该纲领在1920年由国社党创办人德雷克斯勒(Anton Drexler)、该党经济纲领的提出者费德尔(Gottfried Feder)和希特勒三人共同草定,1926年希特勒宣布该纲领作为纳粹运动的哲学与原理体系,是“永远不变的”,1932年纽伦堡国社党代表大会再度肯定了这个政纲的地位。

  纳粹的25点政纲明白地或隐示地包含了国社党所有的基本观念和政策。其中第4、5、6、24各点总述了纳粹的民族观及“主宰种族”观念、反犹太人的偏见、以及对于所谓“积极的基督教”的不甘愿的妥协;第1、2、3、8、19、22各点要求德国的统一团结、“生存空间”、帝国的扩张、凡尔赛条约的废除、“职业军队”的建立、“德国法律”体系的创设;第7、9、10、20、23、25各点确定纳粹的国家观,以及国家对个人关系之观念。在纳粹党看来,个人的责任是劳动,并为公共幸福服务;国家必须为其公民谋得工作与安定;报刊、文学与艺术必须与纳粹的“美德”与民族理念等观念符合一致;德意志帝国必须加以高度组织化,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权。

  25点纲领的其余各点是关于经济问题的主张。这些条款声称纳粹反对“大资本主义”,并提出土地改革、废除地产投机买卖、“建立一个健全的中等阶级”、“大百货公司的公有化”、鼓励和扶植小型工商业、卡特尔和工业联合体的国有化,以及废除“利息奴役制”,第25点主张设立“职业会”(Professional Chambers)以执行帝国的法律,这些便是国社党的经济大纲。

  至于1933年以来纳粹的经济政策究竟是否根据先前制定的计划进行、进行到什么程度、以及纳粹的经济政策是否足以代表经济设计的一个类型,研究纳粹德国的人们对这些问题的结论并不一致。我的答案是:在纳粹党上台后的最初阶段,其经济政策与其说是推行25点纲领,倒不如说是为了谋求巩固权力而在工人阶级、中产阶级和大资产阶级三者之间左右逢源。纳粹上台后的最初几年中,党内的思想极不一致,“左”“右”两派间时起摩擦,这种党内左右斗争的焦点在于托拉斯收归国有以及废除“利息奴役制”等诸多问题,而这些斗争使得纳粹党在制订上台后的经济政策方面困难多端。

  纳粹起初很少注意对经济问题进行通盘计划,这一点主要是受自由主义经济学熏陶的经济学家影响。后来因政治需要以及经济压力的影响,纳粹开始考虑并实行计划经济,不过戈林所主持的几个四年计划,首要目的在于准备战争,所以,经济建设在德国自始即是“军国主义经济”的一面。

  从1933年至1939年间,纳粹努力将德国社会经济生活改造为一种新结构,以达成两项目的:1、为巩固国内统治建立经济基础;2、造成一种足以支持(纳粹认为必不可免的)战争的经济。虽然纳粹建立的国家经济结构不是在所有方面都与“25点纲领”协调一致,但在其各种制度、组织和法律中,还是可以看出来当初25点纲领所贯彻的主要观念的。 

二、世袭的农民

  人们通常把德国当作一个工业国家,在这个工业国家中,农业在经济上只占次要地位。这点固然不错,但也不见得完全正确。在德国的经济中,农业亦自其重要性,因为农业生产足以供给约占全国所需80%的食品,纳粹因此自上台伊始即很注意他们的农业计划。实行这个方案的机构比纳粹体系的任何其他部门都发展得更为充分。

  关于农业,纳粹定下了几个目标,最普遍的目标是与他们的种族理论有关联的。在纳粹运动发展的初期,他们宣布过农家或农民是德国民族之骨干,是北欧血统的最健全来源。纳粹农业政策的主要宣传家台里(Walther Darre)和罗森堡都坚持认为“犹太人-马克思-自由资本主义”的衰败有一个主要原因,即是人口离开了田地,而集中于大都市区域。

  但是纳粹还有一些更实际更直接的目标,第一个目标是以改进农业人口的生活为手段,在农村造成一个在政治上效忠于纳粹的集团;第二个目标是要发展农业生产,使它在战争与封锁时能使德国满足生活必需品的自给自足;最后也是最大的一个目标是,纳粹希望将忠诚的德国农民移往帝国四境的边陲,以加强德国的军事地位。纳粹认为达到这些目标的方法是成立“世袭的农场”或自耕农地(freeholds)。这些世袭农场是依1933年9月29日的法令创立的,在法律的和社会的地位上类似封建时代的自耕地,一个世袭农场不得超过125公顷土地(约合300英亩)。它的所有者必须是农民,而该农民又必须是德国血统的德国公民,或与德国有血统关系的外国公民,且必须是“荣誉的”人,所谓“荣誉”指的是接受并拥护国家社会主义。

  世袭农场是不可让渡的,也是不能抵押的。农民将这种耕地遗留给子孙时必须依照限定继承人产业的法律、以及长子继承法所规定之权利,不得将地产平分给数子。长子之外的继承人只能分得对经营这世袭农地无重要影响的财产,他们可以用这笔财产获得教育或职业训练。如果这些继承人不是由于自己的过错而陷于贫困,他们有权回到世袭农场并在那里生活。农民在遗嘱上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改变其农场之处置。如果他没有自然的继承人,国家可以指定一个继承人。任何人不得拥有一个以上的世袭农场。

  为了处理在这条法律下引起的诉讼,纳粹政府设立了特定的农业法庭,由各地地方法院的法官与两个农民组成。凡有普通上诉法庭的地方设有高级法院,还有一个最高法院以审理一切有关自耕农场的案件。这些法院都有相当大的权利。如果有一个业民不能经营其农场使其生利、或是他的行为“不荣誉”时,法院有权剥夺他领有世袭农场的资格。

  到1936年,德国约有100万所农场依照该法律变成了世袭农场,其中包括一些大地产,其原来的主人在负债累累的情况下替他们的地产取得了世袭农场的法律地位,以此逃避债务,避免其农场被债权人没收。 

三、农业自治团

  纳粹提出的许多观念中,有一个观点主张人口应该按照其各自的生产活动内容分成许多自治“团”,这个观念首先施用于农业,结果成立了农业团,并发展成为对德国农民的一切生产、定价与销售活动进行严密管制的体系。

  农业自治团不仅包括一切地主佃户、耕种者与农业工人,还包括所有的农产品与粮食批发商和零售商,以及一切食品制造者如面粉厂主,酿酒厂主,制粮商(这些人被强制勒令参加),以及一切农业合作社和其他销售组织。农业自治团是一种自治团体,其大部分开支均由会员的强制捐款中筹付。农业自治团由“德意志帝国农民领袖”台里亲自主持,他是直接由希特勒任命的,而且完全对希特勒负责。台里同时又是“粮食与农场部部长”。

  农业自治团分为两大部门,即参议部与行政部。参议部又分为七组,分管经济与社会政策,宣传,及国际问题。行政部分三大组,即人员,农场,市场。另有第四组管理人事与财政。人员组主管雇主与工人关系、精神的与道德的福利、农民传统的保存、土地的重新垦殖等事。它还负责宣传纳粹对于农民社会地位与作用之观念。农场组主管土壤改革,农场管理赋税,农业展览会及其有关问题。市场组的职务在集中各合作社及其他销售组织工作。

  农业自治团有20个区域协会,区域协会下有520个县镇协会。各县镇协会又分为无数地方协会。每个区域协会有其行政组织,略同柏林的中央政权机构一样。每个地方农场协会的领袖,通常都有当地的国社党领袖兼任。此外还有两个全国性咨询机关;其仪节职务与宣传职务大过其行政职务。一个是农民顾问委员会,有委员100人。是由农业自治团的各职业部门中挑选出的,另一个是德国农场委员会。会员1000名,由德国农民领袖从各区域及县镇农场的领袖中选拔其有声望者充之。农场委员会准备并主持每年的农场代表大会,而这大会是欢宴的节期以及纳粹向整个农业自治团打气的机会。

  政府为德国的每个农场都备有一张农场经营证(卡片),在这上面载明关于地亩、收获、牲畜以及农场操作的一切事项,以供中央与地方当局对农场实行监督和管制。理论上农民可以自由种植他想种植的东西,但在实际上政府将每一农民必须生产的各种商品规定一个基本定额,比如说全德国约有200万个种植做面包用的裸麦的农民,政府对于他们分别规定生产定额,规定的数量在每年种植季节终了时宣布,并由政府按规定价格收购。照类似方法,政府每年向面粉厂主分配定额,而面粉的价格由各县镇分别规定。

  农民除了参加农业自治团的地方及县镇分区协会以外又需加入一个销售协会,这些协会是依照商品或商品组而分别组织的。德国共有10个中央协会或销售联合会,负责各种农产品(如裸麦,牛和牛奶,土豆,鸡蛋,糖等)的销售事宜。每个中央协会都是自治的法团,受农业自治团的管辖。第三帝国农民领袖为每一个中央协会委派了全国性专员。中央协会同时受粮食农业部之管辖。如中央协会各自主办其商品生产与销售。它们规定生产成本,价格,利润率,确定标准及产品分等的规定,并在某种程度内规定农产品之实际生产。 

四、农村定居与农场劳工

  分裂大地产、将它们分配给小农,这个方案成为德国政治上的重大争端已非一日。纳粹纲领第17点主张“制定一项法律,允许政府将有关公益的土地无偿没收”,并主张废除土地抵押制度。但是纳粹虽发出了这些诺言,在这方面却并无什么有意义的改革。

  农村调整方案因德国必须增加农业生产而大受影响。德国绝大部分的大地产集中在勃兰登堡与东普鲁士,而这两地的土壤和气候利于广耕,不利于深耕。这个事实颇足以妨碍政府大规模征收大地主或“容克”们的地产。至于容克地主们在政治上及军队中的势力足以阻止这种政策就更不用说了。况且大多数这种新式农场必须有足够大的面积,否则不能做有效的耕种。

  德国小农的生计本不容易,而各地公有土地变为自耕农场之风流行甚盛,更予小农以沉重打击。这些公有土地常常是小农唯一可以畜养牛羊之草地,也是农民唯一取给燃料的来源。现在,政府既推行变公有土地为自耕农场之政策,结果是常逼得小农非放弃其自己田地不可。在德国西部某些区域内,政府以分给他们东部土地的诺言,将小而贫的农户及佃户们驱离其原来的土地;然后将他们的农场合并成更大的农场,给予纳粹认为可靠的人。

  自从1934年纳粹发动“生产战”以来,农业劳工的缺乏愈来愈成为德国农业的严重问题。为解决这个问题,纳粹采用了种种方法,轻则用各种利益劝诱人民做农业工人,重则使用强力手段强迫人们做农业工人。纳粹所用的一个主要办法是强迫城市工人到农村去做帮工。这种办法可以采取几种方式,1934年5月15日的法令规定凡曾经在农村做过3年工作的工人不准在城市寻找工作,政府对违反此禁令者严厉处罚。1935年5月以后,政府又规定所有青年必须参加“劳动服务”,以做服兵役前的准备训练。纳粹广泛利用劳动以辅助农业工作。尤其当收割的时节更甚。此外政府得派凡在劳动服务中有农作经验的青年,到农场去做“助手”、“帮工”。如果这些青年不遵令前往,便被开除劳动服务界,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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